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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冷敷凝胶有用吗(快转给爸妈 别再上当了!浙江公布一批“保健”市场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2 08:32:19阅读:

腰椎冷敷凝胶有用吗(快转给爸妈 别再上当了!浙江公布一批“保健”市场典型案例)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余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9678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处,检查“保健”类店铺家,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7840处,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936次,立案查处各类“保健”市场违法案件1781件,结案1222件,涉案货值1.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0起。

今天,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新一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相关典型案例。该局价监竞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地还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加强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保持对违法者、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抵制的高压态势。

相关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杭州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份起,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在临安农村地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电脑内的PPT图片等形式,对前来免费体验产品的中老年人进行“百世乐”高电位治疗的推销。

当事人在宣传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 , 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达到98.86%”等内容,同时宣传“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并宣称产品适用人群为: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个感谢锦旗。

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讲该产品的功能时,超出产品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杭州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案例二。

杭州查处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6万元。

案例三。

宁波查处九百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四。

湖州德清查处邮购“同仁堂”假药案。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新市镇范围内服用上述止渴养阴胶囊药品的受害者达20余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龄较大,深受糖尿病困扰,服用该药品的时间较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专案组在天门市某民居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生产假药的模具、少量样品和原料进货帐。在本案涉案假药包括“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同仁堂山菊降压胶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胶囊”及“克银丸”等,涉案金额达2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

湖州查处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由朱氏药业公司提供配方生产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公司通过发展经销商成为董事、全国总代理级别,由其再发展人员成为省、市、县级别经销商,被发展的省级、市级、县级达到全国总代级别,在全国总代级别内形成三层上线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下线报酬。至被查获当日,当事人发展董事级别经销商二十余人,全国总代经销商四百余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一千余人,通过该模式销售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产品货款达1000余万元。

另当事人所售“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在医疗器械备案时的预期用途为“用于筋骨不适引起的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等症状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多处挂板宣传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为公元前194年流传至今的古方,经现代工艺萃取改良升级而得,产品老少皆宜,公司墙壁上张贴有标语“调理疼痛首选品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项所规定的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湖州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案例六。

嘉兴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向其推销一款售价高达298元/盒的“固体饮料”食品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举报人在购买后因通过网络查询怀疑该产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救助。经海盐县局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检发现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销售的“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27盒。经送检测机构检测,该批“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嘉兴桐乡市查处桐乡东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吸引患者就医,在其自设网站上称其为“桐乡东方医院-桐乡市技术领先医院”、“桐乡东方医院是桐乡市专业诊疗的开创者和领跑者”,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在软硬件上超过市同类医院。在无法提供事实依据证明的情况下,称其医院xx副主任医师为 “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97年开始,参与国家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培训,成为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已经实施过9812例处女膜修复术,修复成功率高达98%以上,能恢复到破裂前的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医院、医师及处女膜修复术等方面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嘉兴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八。

金华开发区查处微商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0万元。

案例九。

金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

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1、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案例十。

台州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台州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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