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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跑了报警有用吗(2013年,丈夫被绑架后妻子哭着报案,民警:当时没想到她那么狡猾)

时间:2023-09-17 07:36:57阅读:

老婆跑了报警有用吗(2013年,丈夫被绑架后妻子哭着报案,民警:当时没想到她那么狡猾)

人一旦撒谎的话,就需要用更多的谎言来弥补,而等到真相大白的一天,撒谎的人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吴女士和杭先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结婚多年来,双方一直恩爱有加,并在事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了当地有名的富豪。可是由于生意资金链突然断裂,杭先生需要出差筹集资金,而这一出差却成为了夫妻双方人生路上的转折点。

随后警方便根据南京东路的摄像头看到了杭先生的踪迹,在杭先生拿到银行卡后,杭先生便去了不远处的银行去取钱,可是当出来时便被一群黑衣男子绑架走了。

警方本想通过劫持杭先生的车辆信息来锁定犯罪分子,可是带走杭先生的车辆是一个--,并不能得知有用的信息。

就在警方进行搜索绑匪信息时,在警方内网,四川公安发布了一则协查信息,而被协查人员竟是自己苦苦寻找的杭先生,上海警方察觉此案可能没那么简单,便去问妻子吴女士是怎么回事。

吴女士本以为是警方找到自己老公了,但没想到是因为自己老公成了被协查通缉人员,而面对警方的询问,吴女士也支支吾吾的说不清楚,甚至到最后不再回答警方的问题。

原来,吴女士和杭先生做的是地产生意,生意做的是有声有色,但不知道怎么回事,多年前欠建筑工人的一百多万至今未还,后来法院做了裁定要求杭先生还清欠款,可是杭先生就是不想还这笔钱。

工头说他们都是本本分分的农民,虽然杭先生至今不还他们工资,但也不是能做出绑架勒索的人,后经警方调查,工头等人确实没有的作案的条件,至此,线索又中断了。

有了前车之鉴,警方也不仅开始这起绑架案的真实性了,毕竟吴女士话不一定是完全真实的而且绑匪暴露出自己的名字实在是太可疑了。

有了绑匪名叫程瑞的信息,警方就可以锁定他的入住记录等查找到在哪,并从四川警方处得知了一个较为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程瑞目前并不在四川,并且还租了一辆商务车,而这个商务车正是劫持杭先生的那辆。

有了这样的关键信息,警方立即将程瑞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根据程瑞的身份信息和居住记录得知程瑞在杭先生消失期间曾在上海居住,警方立马赶到了程瑞的居住处,可是被告知程瑞已经走了。

根据所租的商务车定位系统和路上交通录像,警方最终在四川被成功抓捕,可是被抓捕时只有程瑞一人,其他同伙去哪了?是和杭先生在一起吗?这些问题都困扰着警方。

警方立即对程瑞进行了提审,可是程瑞所交代的事实与吴女士所说的完全不一样。

原来程瑞也是一个资金雄厚的老板,杭先生在资金困难时曾向程瑞寻求过帮助,而程瑞借给了杭先生两千万,并约定了相应利息。可是等杭先生的资金回笼后,却并没有还钱的打算,只给了500万,剩下的1500万说什么也不给。

后来杭先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定性为老赖,程瑞害怕杭先生卷款跑路,并派人打听杭先生的信息,在得知杭先生只身前往上海后,并找了几个人去上海要求杭先生还钱。

面对吴女士的矢口否认,警方也不再相信了,当然现在最要紧的任务还是找到杭先生,就在寻找杭先生的时候,杭先生却主动自首了。

吴女士本想报案后,待警察将程瑞抓起来,自己就不用还欠程瑞的1500万,将自己老赖行为进行到底,可是丈夫的突然自首让吴女士陷入了完全被动的局面,面对事实的真相,吴女士最终也承认了自己行为。

至此真相大白,吴女士也为自己演的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警方先以涉嫌伪证罪将她取保候审,后续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杭先生经历了这么多事也不再继续当老赖,而是选择把欠农民工的钱都还清,四川警方也撤销了网络协查。

此件事件的另一个主角程瑞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只不过不是我们普遍所认为的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其他帮凶最后也被抓捕归案,等待他们的则是法律的严惩。

吴女士的行为涉及什么罪,将会收到什么样的处罚?

伪证罪是指在案件的侦破环节以及出庭作证环节,案件相关人员包括原被告证人等人员提供虚假内容或故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行为。

判断吴女士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伪证罪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认定。首先,就客体方面而言,伪证罪侵犯的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在此案例中,吴女士作伪证的行为会侵犯程瑞的权利,并且影响警方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效率。

其次,就客观方面而言,吴女士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吴女士在报案以及后续案件侦破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影响警方办案。

再次,就伪证罪的主体而言,必须是参与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等人员,其虚假陈述或记录将对案件事实、案件侦破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吴女士具有作伪证的直接故意,吴女士为了将债主送进监狱,从而不换欠债作了伪证,具有直接故意。

在处罚方面需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形进行裁定,一般而言犯伪证罪处的将会裁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程瑞为什么以非法拘禁而定罪而不是绑架罪?

根据常识我们可能会认为程瑞是绑架罪,但事实上程瑞所涉及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常常会伴随着暴力行为、人格侮辱,直接威胁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也会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在非法拘禁的具体适用上,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司法惯例中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般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分清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应从以下四方面展开,首先是犯罪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财产,而绑架罪则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其次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侵害财产权利。而绑架罪既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最后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的犯罪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通常以要求被害人偿还债务为目的,并会告知被害人家人自己所采取的行为的目的,要求其积极偿还债款,在此过程中基本不会损害被害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身边像程瑞一样的群众,如果遇到欠债不还要理性的处理问题,不能冲动的做出过激行为,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学习吴女士的做法,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做生意时都要保证自己的信用,在有能力时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想着欠债不还,如若有了害人的想法,那么最终还是害人必害己。

最后,还要感谢在这个案例中努力还原事情真相,让不法者受到应有制裁的司法工作人员,正是有了他们,我们才能活在一个平安幸福的社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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